(2017)冀0582民初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与沙河市金温经贸有限公司、邢台县李梅花万帮铁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沙河市金温经贸有限公司,邢台县李梅花万帮铁矿,沙河市银辉选矿厂,沙河市柳源矿业有限公司,沙河市骏腾经贸有限公司,沙河市鹏程经贸有限公司,彭义军,武会英,白学博,彭露梅,武学军,郝书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38号之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住所地沙河市。负责人王保英,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家广其,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俊学,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沙河市金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法定代表人白学博。被告邢台县李梅花万帮铁矿,住所地邢台县。法定代表人冀建刚。被告沙河市银辉选矿厂,住所地沙河市。法定代表人刘晓华。被告沙河市柳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法定代表人方朋虎。被告沙河市骏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法定代表人崔文彬。被告沙河市鹏程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法定代表人李长山。被告彭义军,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被告武会英,女,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被告白学博,男,汉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被告彭露梅,女,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被告武学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被告郝书芳,女,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诉被告沙河市金温经贸有限公司、邢台县李梅花万帮铁矿、沙河市银辉选矿厂、沙河市柳源矿业有限公司、沙河市骏腾经贸有限公司、沙河市鹏程经贸有限公司、彭义军、武会英、白学博、彭露梅、武学军、郝书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邢台县李梅花万帮铁矿的采矿权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邢台县李梅花万帮铁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C1300002010062120068582),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二、查封解除以前,被告邢台县李梅花万帮铁矿的采矿权不得变更、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 炜陪审员 杨 召陪审员 靳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