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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达与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米易攀莲镇城南居委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米易攀莲镇城南居委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44号原告:李达,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茶园巷***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5103210083374762。法定负责人:王丽,系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春(特别授权),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344302。被告:米易攀莲镇城南居委会。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顺墙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杨文书,系该居委会主任。原告李达诉被告米易县攀莲镇人民政府、米易攀莲镇城南居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达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达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达撤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准予李达免交。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