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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毛文童、方正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童,方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文童。被执行人方正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玉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正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正光现有位于江西省玉虹世纪名城×××××××号房屋一套(产权证权号为:××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方正光现有的位于江西省玉山县玉虹世纪名×××××××××的房产在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产权证权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