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超与叶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超,叶永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035号原告余超,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叶永安,男,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超诉被告叶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永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超撤回对被告叶永安的起诉。诉讼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余超承担。审判员 黄耀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