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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超与叶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超,叶永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035号原告余超,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叶永安,男,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超诉被告叶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永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超撤回对被告叶永安的起诉。诉讼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余超承担。审判员  黄耀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