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黄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平县骅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书勤、石莉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17)黔2601执22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骅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书勤,石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黄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平县骅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书勤被执行人石莉申请执行人黄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01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本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平县骅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第一工业园区2号路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地号W-2-1,图号:2934.60-486.75,使用权面积:13333平方米),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9日借款,借款期间内利息和2016年3月30日之后的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费24810元。根据法律规定,三被执行人还应承担申请执行费7252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黄平县骅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第一工业园区2号路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地号W-2-1,图号:2934.60-486.75,使用权面积:13333平方米)已被黄平县人民法院查封在前并由黄平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本院无法对该土地使用权继续进行处置,且申请执行人黄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物权也因黄平县人民法院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能够得到保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01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勇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