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24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诉肖圣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肖圣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224民初338号原告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法定代表人丁军,系镇长。委托代理人孙华琛,系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圣轩,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辽宁省长海县人,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南海屯**号。原告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肖圣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肖圣轩赔偿原告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配电箱、电缆、电表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于2017年7月19日付清(已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肖圣轩负担(已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至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