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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6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与蔡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蔡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762号原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41419G。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琳琳,女,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法务。被告:蔡巍,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元;2.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2017年4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13个月,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试用期为2个月,自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4月16日。被告就职于位置服务部。试用期满前原告对被告进行转正审核,因被告工作效率有待提高、执行力存在偏差、专业技术水平不足,且北斗终端外壳设计一直未见成品等原因被评定为不予转正,2017年4月14日原告通知被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4月19日被告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及垫付的采购金186元。原告反诉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告与原告自2017年4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立即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17年6月1日该委下发高新区劳仲案字[2017]第366号裁决书,裁决:1.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元;2.确认原告与被告2017年4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4.驳回原告的其他反申请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高新区劳仲案字[2017]第366号裁决书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元,不超过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且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的确认双方2017年4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均无异议,本裁决应为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凤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天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