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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伟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伟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676号原告: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汽修汽配城。法定代表人:袁丽红,经理。被告:程伟峰,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伟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赤峰东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