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文香与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香,林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香,女,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林建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张文香与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林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建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建军除已被冻结的少量银行存款外,暂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