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应钢峰、广东汉斯工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钢峰,广东汉斯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应钢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广东汉斯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河柳街23号D楼21档,组织机构代码:79347472-3。法定代表人赵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院(2017)浙民终156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应钢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33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专利号为ZL201420338564.1号“无死角的墙壁开槽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一次成型开槽机”产品。二、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1555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三、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阮金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