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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辖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新乡市百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梁蔚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姚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东)688号商会大厦一层。负责人:潘浩,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新乡市百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中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东如意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梁蔚文。原审被告:梁蔚文,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上诉人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及原审被告新乡市百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梁蔚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民初2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制式文本,双方从未协商过合同条款,被上诉人以自己的住所地为管辖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管辖无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另该合同书特别载明“保证人已通读合同全部条款,债权人已应保证人要求作了详细说明,保证人签署本合同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理应对合同全部条款尽到充分谨慎注意义务,亦应当知晓在合同书上盖章产生的法律后果,现在其上诉称合同条款未经双方协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综上,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林砚审判员  安利军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