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3执保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洪亮、王红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亮,王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99号之一申请人:刘洪亮,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王红丽,女,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鸿杰第一城五粮液国剑门市。本院受理刘洪亮诉王红丽、魏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洪亮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王红丽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共计46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红丽在中信银行南阳邓州支行账户(账号:62×××32-000001)存款人民币46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