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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729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汝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群,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千里,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工业园区2区。法定代表人:常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价款7111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11元,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205元。因被执行人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202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40900元进行了扣划,并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未能查获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40900元,尚未执行到位37933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掖市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闵文琴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富佳恩科电梯(江苏)制造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