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谢昆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昆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517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昆鹏,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上蔡县。2017年6月29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同年7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昆鹏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代理检察员张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昆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谢昆鹏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汽车,沿上蔡县蔡都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蔡都大道东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程九如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3.9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昆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李某、梁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1393号检验报告、被告人谢昆鹏抽血、车辆及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视频资料、被告人谢昆鹏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昆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昆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昆鹏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昆鹏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昆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昆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政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