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杜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杜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胜利西路900号。法定代表人:柳红,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杜雪玲,女,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申请杜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杜雪玲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