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润平与被执行人杨月腊、范智睿民间借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润平,杨月腊,范智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刘润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月腊,女,汉族。被执行人范智睿,男,汉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润平与被执行人杨月腊、范智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诉讼中冻结了申请执行人5万元担保存款,现本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应依法解除对担保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刘润平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