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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林与母国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林,母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90号申请执行人:周林,男,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母国栋,男,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周林与被执行人母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98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869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母国栋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对其实施拘留。后双方达成分期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母国栋于2017年7月30日给付周林执行款10000元,2018年7月30日给付周林执行款50000元,2019年1月30日给付周林执行款10000元,2019年7月30日给付周林执行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周林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甘098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