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立忠与王永成、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忠,王永成,王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立忠,男,1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被执行人王永成,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被执行人王大伟,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住址、职业同上,系王永成之子。本院在执行王立忠与王永成、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陕0826执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永成所有位于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门市的房产一套进行了查封。现因执行需要,需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永成所有位于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雨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