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段桂英与被告李久燕、李海花、李秋明、李东红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桂英,李久燕,李海花,李秋明,李宏亮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初919号原告:段桂英,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本和,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久燕,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李海花,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李秋明,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李宏亮,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原告段桂英与被告李久燕、李海花、李秋明、李东红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桂英于2017年7月4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赡养费纠纷,因原告段桂英在诉讼中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段桂英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欧阳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延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