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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段桂英与被告李久燕、李海花、李秋明、李东红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桂英,李久燕,李海花,李秋明,李宏亮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初919号原告:段桂英,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本和,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久燕,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李海花,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李秋明,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李宏亮,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原告段桂英与被告李久燕、李海花、李秋明、李东红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桂英于2017年7月4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赡养费纠纷,因原告段桂英在诉讼中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段桂英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欧阳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延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