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喻志超与张兆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志超,张兆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691号原告:喻志超,男,生于1996年3月16日,汉族,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月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兆强,男,生于1974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叙永镇。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5号5幢2层1号楼。负责人:叶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乔,该公司员工。原告喻志超与被告张兆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喻志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喻志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