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鲍景伟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景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刑初28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景伟,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景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刚、徐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景伟伙同褚某、李某(已判刑)以非法盈利为目的,于2016年11月起在舒兰市×镇×村的平房内开设赌场打麻将,2017年1月末,设定扑克为赌具,以推扑克为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抽取红利。2017年2月6日晚,被告人鲍景伟、李某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时被舒兰市公安局查获。被告人鲍景伟伙同褚某、李某非法营利5000.00余元。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鲍景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景伟设立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景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鲍景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宋某、褚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案件提起、抓捕经过、侦查终结、综合材料、户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景伟开设赌场之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景伟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鲍景伟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景伟经舒兰市社区矫正教育中心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景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鲍景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张春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