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邓世海与王景河、王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世海,王景河,王坤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367号原告:邓世海,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雨,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景河,男,59岁,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坤玲,女,60岁,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王景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世海与被告王景河、王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景河、王坤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世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世海撤回对被告王景河、王坤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培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