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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邓世海与王景河、王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世海,王景河,王坤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367号原告:邓世海,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雨,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景河,男,59岁,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坤玲,女,60岁,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王景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世海与被告王景河、王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景河、王坤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世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世海撤回对被告王景河、王坤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培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