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涛、杨萍、宁华雄、孙霞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涛,杨萍,宁化雄,孙霞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成林(董事长)。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3号。被执行人韦涛,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龚东村村民。被执行人杨萍,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龚东村村民。被执行人宁化雄,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龚东村村民。被执行人孙霞莉,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龚东村村民。权利人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涛、杨萍、宁华雄、孙霞莉的存款人民币2661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