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某1与罗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564号原告:罗某1,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罗某2,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罗某1与被告罗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罗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合肥市瑶海区某房屋系原告所有;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将合肥市瑶海区某室房屋办理过户至原告名下;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罗某甲于2015年4月9日病故,原告系被继承人二女儿,原告母亲张某某于2014年3月15日先于其父病故,被继承人生前立有书面遗嘱,并委托遗嘱继承执行人罗某乙办理去世后的相关事宜,将一套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某处的私有住房赠予原告继承,但被告先后以种种借口拖延,至今不愿意配合原告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期间原告委托遗嘱执行人罗某乙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姐妹关系。罗某甲系两人的父亲。罗某甲与张某某(系原、被告母亲)系夫妻关系。罗某甲名下的位于某处的房屋于2004年12月14日取得房屋产权证。张某某2014年3月15日去世。罗某甲于2015年4月9日病故,罗某甲生前立有遗嘱一份,遗嘱第一条载明:“罗某1获赠商品房继承权。”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的产权取得处于罗某甲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张某某去世后,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罗某甲对该房屋拥有一半的产权,对张某某享有的另一半产权,张某某未立遗嘱,故罗某某、罗某2、罗某1作为合法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对该部分产权进行处理,故罗某某立遗嘱直接将房屋赠与罗某1,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审理,因罗某1在庭审中经本院释明仍坚持按遗嘱继承进行主张,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不宜作实体判决,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由罗某1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莹玖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