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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行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胡有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有德,马万太,赵海珍,王华梅,赵存昌,张金朝,马世元,辛儒祥,付世权,付世梅,赵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行初146号起诉人胡有德,男,1948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起诉人马万太,男,1951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起诉人赵海珍,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起诉人王华梅,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起诉人赵存昌,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起诉人张金朝,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起诉人马世元,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起诉人辛儒祥,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起诉人付世权,男,1987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起诉人付世梅,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起诉人赵银富,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2017年7月14日,本院收到胡有德、马万太、赵海珍、王华梅、赵存昌、张金朝、马世元、辛儒祥、付世权、付世梅、赵银富的起诉状,诉称其所在的赵家铺村土地被告知征收,但至今未见任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认为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职责,请求确认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违法并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起诉人不能证明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行为已经开始,起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胡有德、马万太、赵海珍、王华梅、赵存昌、张金朝、马世元、辛儒祥、付世权、付世梅、赵银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郝伟丽审判员 孙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