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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5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惠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德,郭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355号申请执行人刘惠德,男,汉族,1962年4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郭海波,女,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执行刘惠德诉郭海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郭海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海波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涛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