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与孙福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孙福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法定代理人:张凤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迎新,职工被执行人:孙福志,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福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涉及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10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