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红与杨国军、向启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杨国军,向启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346号原告:杨红,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国军,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向启红丈夫,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向启红,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杨红与被告杨国军、向启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发现本案不仅仅是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而且还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标的额140万元,原告应当预交受理费87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受理费8600.00元的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红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受理费100.0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叶正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玮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