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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红与杨国军、向启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杨国军,向启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346号原告:杨红,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国军,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向启红丈夫,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向启红,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杨红与被告杨国军、向启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发现本案不仅仅是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而且还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标的额140万元,原告应当预交受理费87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受理费8600.00元的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红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受理费100.0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叶正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玮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