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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会文与被执行人迭国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文,迭国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王会文,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迭国举,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7)川08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迭国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迭国举银行存款20350.00元(借款本金20000.00元、诉讼费150.00元、执行费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穆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