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申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李某某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申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6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启,系阜新市细河区学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姜 红审判员 赵洪山审判员 董文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