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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飞雄与吕美英、陈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飞雄,吕美英,陈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038号原告颜飞雄,男,1952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吕美英,女,1973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告陈发明,男,1969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颜飞雄与被告吕美英、陈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颜飞雄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飞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颜飞雄负担。审 判 员 许 玲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群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