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飞雄与吕美英、陈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飞雄,吕美英,陈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038号原告颜飞雄,男,1952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吕美英,女,1973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告陈发明,男,1969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颜飞雄与被告吕美英、陈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颜飞雄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飞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颜飞雄负担。审 判 员 许 玲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群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