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小群、左友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群,左友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保78号申请人:李小群,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左友典,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小群与被执行人左友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小群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左友典在上高县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8.7%的股份及禁止被执行人左友典提取在公司到期后应得的红利等收益。本院认为,上高县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示了一份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左友典在上高县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奉新县“鑫源城”项目中所占股份额为8.7%,即叁佰贰拾玖万元(¥3290000)。但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标的为150000元,保全金额应当以诉请的标的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友典在上高县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奉新县“鑫源城”项目中150000元的股份或者应得的分红等收益。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李小群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晏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