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芮宁银与戴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宁银,戴传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2226号原告:芮宁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戴传才,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凯,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芮宁银诉被告戴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宁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66元,由原告芮宁银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