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保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蒋昌明与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昌明,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37号之一申请人:蒋昌明,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泽彬,重庆市潼南区太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春阳街4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5646783XP。法定代表人:胡云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金佛大道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54057420P。法定代表人:兰培海,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审理申请人蒋昌明与被申请人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蒋昌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给被申请人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50000元。后申请人蒋昌明以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为由,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昌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蒋昌明的撤回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政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