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永富与邱思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富,邱思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493号原告黄永富,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邱思伟,男,1992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富诉被告邱思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富以本案纠纷彻底终结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永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黄永富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永富负担。审 判 长 陈 宾审 判 员 黄国君人民陪审员 孔繁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颖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