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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聂付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聂付山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959号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8层、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4160905XJ。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迎春、李晓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聂付山,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中,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系聂长海连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长海,男,194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聂付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聂付山已与受害人李深义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聂付山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聂付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耀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