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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裴伏声诉被告北京金兰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北京金兰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伏声,北京金兰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北京金兰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273号原告:裴伏声,男。被告:北京金兰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被告:北京金兰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裴伏声诉被告北京金兰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北京金兰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伏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伏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伏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伏声承担。审判员  梁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