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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3911号原告:马某,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回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李某,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马某以通过调解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柴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买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