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3911号原告:马某,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回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李某,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马某以通过调解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柴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买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