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范成群、李长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成群,李长合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范成群,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丙海、邱忠磊,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长合,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再审申请人范成群与被申请人李长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范成群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14)任民初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范成群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成群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彦洁审判员 刘守领审判员 王振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