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蔡双科与王素义、王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双科,王素义,王晓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143号原告蔡双科,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素义,女,汉族,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晓宁,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双科诉被告王素义、王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双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素义、王晓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双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蔡双科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