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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梓潼和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柏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市立泰环保有限公司、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李逢春、范德康、姚绍勇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梓潼和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柏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市立泰环保有限公司,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李逢春,范德康,姚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梓潼和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经济开发区成都路。法定代表人:王名田。被执行人: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49、51号时代大厦10-E室。法定代表人:范德康。被执行人: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北段497号。法定代表人:姚绍勇。被执行人:四川柏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三圣路北段103号。法定代表人:李逢春。被执行人:绵阳市立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三圣路。法定代表人:李逢春。被执行人: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实验区游仙路192号。法定代表人:姚绍勇。被执行人:李逢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范德康,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姚绍勇,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仲裁委员会(2015)绵仲裁字第117号裁决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柏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市立泰环保有限公司、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李逢春、范德康、姚绍勇送达了(2016)川07执恢24号执行裁定书。责令四川柏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市立泰环保有限公司、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李逢春、范德康、姚绍勇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柏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市立泰环保有限公司、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李逢春、范德康、姚绍勇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扣划、冻结;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