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9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申请执行王红军等人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王红军,贺三霞,沈前进,卫向阳,李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9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紫陵村。被执行人王红军,男。被执行人贺三霞,女。被执行人沈前进,男。被执行人卫向阳,男。被执行人李晶晶,男。沁阳市公证处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沁证经字第0317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后,被执行人王红军、贺三霞、沈前进、卫向阳、李晶晶未按本院(2017)豫0882执939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卫向阳在裁定送达之日按照沁阳市公证处(2014)沁证经字第0317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启审 判 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军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