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蔡天仁、李正文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天仁,李正文,高荣生,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孟津茂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596号申请人:蔡天仁,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李正文,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高荣生,男,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三楼。法定代表人:高荣生,董事。被申请人:孟津茂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三楼。法定代表人:高杰,总经理。申请人蔡天仁与被申请人李正文、高荣生、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孟津茂和贸易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正文、高荣生、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孟津茂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正文、高荣生、洛阳巨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孟津茂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