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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之宽与尹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宽,尹忠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956号原告:张之宽,男,汉族,1960年6月3日出生,住宁津县。被告:尹忠海,男。汉族,42岁,住宁津县。原告张之宽与被告尹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之宽因与被告尹忠海自行达成调解,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之宽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张之宽承担。审判员  孙艳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