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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佐靳非法拘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佐靳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026号罪犯孙佐靳,男,1992年3月8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吉0381刑初93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佐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截止2017年6月20日余刑为27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佐靳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佐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在本院审理期间,该罪犯已服刑期满,予以释放。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撤回对罪犯孙佐靳的减刑提请。本院认为,在审理罪犯孙佐靳减刑案件过程中,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对其减刑建议,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佐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