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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卫虎与被告峁长雄、峁建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虎,峁长雄,峁建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76号原告:郭卫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峁长雄。被告:峁建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负责人:王清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卫虎与被告峁长雄、峁建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郭卫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峁长雄、峁建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卫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卫虎撤回对被告峁长雄、峁建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郭卫虎负担。审判员 张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亚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