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静刚与李春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刚,李春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刚,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李春峥,男,1982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静刚与被执行人李春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春峥对冀F×××××汽车具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春峥所有的冀F×××××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苑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