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樊花与王阳虎、西安阳虎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花,王阳虎,西安阳虎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樊花,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广济镇广济村北堡新街9号,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阳虎,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新盛路南段万国商城居民区,居民。被执行人:西安阳虎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明德门凯旋广场D座51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全,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樊花与王阳虎、西安阳虎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2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阳虎、西安阳虎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阳虎、西安阳虎心理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阳虎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世家星城小区分行(户名为王阳虎,账户为6228480218702509272)的存款人民币49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导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