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费加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费加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37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人民路***号(辅楼)。代表人:姚志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玉章,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滔,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加琪,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杭长桥北路**************号。代表人:吴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费加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费加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瑞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