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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丹阳广球钣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丹阳广球钣金有限公司,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徐桂军,何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西环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佩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檀山路8号申花国际冠城66幢。负责人:许大良,该行行长。原审被告:丹阳广球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群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洁,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飞达村。法定代表人:耿昶,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徐桂军,男,汉族,住丹阳市。原审被告:何洁,女,汉族,住丹阳市。上诉人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原审被告丹阳广球钣金有限公司、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徐桂军、何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玲审判员 孟 涛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旻晶 关注公众号“”